第一条
为鼓励仁寿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积极参加符合公司发展目标的在职教育,提升员工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教育是指员工参加社会培训机构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资质考试、学历教育等。
第三条
员工参加在职教育包括公司组织安排和员工自主参加两种情形。
第四条
员工参加组织安排的在职教育的,县域内,报销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县域外,相关费用(食宿、交通)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同时报销培训机构收取费用。
第五条
员工自主参加在职教育的,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自行安排时间和费用,通过资质考试的,按下列标准以奖代补:
初级或相当于初级资质2000元;
中级或相当于中级资质6000元;
高级或相当于高级资质10000元;
第六条
公司员工通过学历升级(高中或中专学历升专科学历、专科学历升本科学历)考试,一次性奖补4000元。员工考取研究生及以上学位,视同取得高级技术资质。
第七条
员工通过相关考试或学位,应在获取相关凭证后60日内向公司报告,同时提交凭证复印件和费用奖补申请。
第八条
员工通过政府机构评议获取第五条所述资质的,员工提出费用补助申请,提交相关凭证,公司班子会议研究确认补助金额。
第九条
员工通过培训和资质考试后业务能力提高,为公司经营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予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