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馈赠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单位和个人索贿、受贿。
三、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四、未经批准不准在各种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
五、不准以公司干部身份经营和办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商
业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不准以任何借口在任何单位公报私费。
七、不准用公款超标准接待和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组织舞会等。
八、不准组织或参与公款性质的旅游活动。
九、不准参毒,视“黄”,吸毒、嫖娼、迷信等活动。
十、不准违规违纪处置国有资产。
十一、不准侵占公共财物。
十二、不准擅自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或延长租赁期限。
十三、不准擅自维修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确定维修费用。
十四、不准与业务和服务对象非正常交往。
十五、不准违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进行工程招标及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