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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项目10KV受电工程安装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编号: RSCGHLA2019033

                 

 

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项目10KV受电工程安装

 

 

 

 

中国·四川(仁寿

 

     采购人: 仁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华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11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2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23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24

                  第八章  评审方法…………………………………………………………42

                  第九章  采购合同(草案)………………………………………………50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华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仁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人)委托,拟对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项目10KV受电工程安装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 RSCGHLA2019033

2.采购项目名称: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项目10KV受电工程安装

3.采购人:仁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华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有资金;174.42万元

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磋商文件第章和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ccgp.gov.cn/)和仁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rsfzjt.cn/)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中近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外省入川供应商须同时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川内企业不需提供)。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

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

2.监狱企业政策:《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时享受10%的价格折扣。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时享受10%的价格折扣。

4.鼓励节能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5.鼓励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八、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19  11    18  日至2019  11    22  (上午 9 : 30 -  12 :00  ,下午14: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八里街138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需自带U盘拷贝磋商文件)。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①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须注明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②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9   11    28  14:00(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9   11    28  14: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八里街138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仁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仁寿迎宾大道玉泉建材城B6

    编: 620500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8-35030448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华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八里街138

    编:620500

人:乐先生

联系电话:15082333611

                                     

 

 

                                               20191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74.42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174.42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3

联合体

不允许

 4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10%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6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仁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http://www.rsfzjt.cn/)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7

磋商保证金

  额: 34000 元(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采取银行转账(对公账户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或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收款单位:四川华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光华东三路分理处。

银行账号:4402005209100016068。

交款截止时间:2019年  11    27  日下午14:00前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特别注意: 1.保证金转账凭证应附入响应文件中;保证金转账凭证未装入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2.若该项目采购失败,磋商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下一次的磋商保证金。

    8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退保证金所需资料: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 份、保证金转账凭证 1 份(资料均须盖单位公章,在开标时同响应文件现场递交);

(2)未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还所交磋商保证金;

(3)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送达的采购合同和盖鲜章的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所交磋商保证金;

(4)因供应商账户问题导致无法正常时间内退付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5)磋商保证金退还不计付利息。

 9

履约保证金

金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具体金额采购人与成交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约定并在采购合同中体现)。

交款方式:采取银行转账(对公账户银行转账(以当地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或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提交。

收款单位:仁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仁寿县支行

银行账号:51001697108059622622

公司电话:028-35030440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乐先生         联系电话:15082333611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乐先生         联系电话:15082333611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仁寿县文林镇龙滩大道八里街138号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乐先生  15082333611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15082333611

 14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15000 元。

 

 

 

二、总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工程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仁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华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8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磋商截止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磋商供应商应准备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与磋商响应文件一致的电子文档1份(U盘或光盘)。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鲜章。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签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磋商。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必须胶装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

18.5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策划设计方案可采用其它幅面纸印制。

18.7 磋商文件的装订应体现节俭、环保原则,不提倡豪华装订。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 除非采购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否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近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外省入川供应商须同时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川内企业不需提供);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供应商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法人参加);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良好的商业信誉可以采取承诺制;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 2018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年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可以提供验资报告或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可以采取承诺制);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以采取承诺制);

7.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以采取承诺制);

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以采取承诺制);

    9.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近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以采取承诺制);

10.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外省入川供应商须同时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川内企业不需提供);

11.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可以采取承诺制)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1个包,仁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项目10KV受电工程安装,地址位于仁寿县文林镇钟坝村陵州大道内侧,怀仁路与仁富路中部。

二、采购范围

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10KV受电工程配电安装(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商务要求

1、施工工期:签订合同后90个日历天。

2、付款方式:验收合格支付70%,审计结算后付至97%,质保金3%,质保期满2年后无息退还。

3、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需缴纳不超过成交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打入业主指定的账户)。

4、违约责任: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工程量则按天计算,违约金2000/天,且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验收标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川财采[2015]32号)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6、本项目价款采用中标人报价的工程清单范围内的总价包干:

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暂估价等不可竞争费据实结算),固定总价是工程数量、政策性费用调整及市场价格等风险的全部价格体现,发包人不因任何原因增加任何费用,如取消某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则将综合单价按总价同比例下浮后以取消工程量计价扣减合同价款。

四、技术、服务要求

1.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合格标准。

2.材料质量要求:材料及设备选用满足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3.施工要求:满足当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基准日前发布的安全文明及施工相关要求的规定、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施,且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

4.安全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各项安全教育,若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因素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概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服务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及后期服务作出详细、完整的承诺。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1.采购合同内容条款要求: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次采购合同。

2.采购政策要求:

1)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10%的价格折扣。

2)监狱企业政策:《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时享受10%的价格折扣。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时享受10%的价格折扣。

4)鼓励节能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5)鼓励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附件:密封袋的格式

 

 

 

响应文件密封袋格式: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电子文档密封袋格式:

 

 

    (项目名称)  

                        

电子文档

                                       (供应商名称)

 

                                       


 

正本或副本

 

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项目10KV受电工程安装

 

 

 

 

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期:           


 

目录

 

请自行编写。

 

 

 

 

 

 

 

 

 

 

 

 

 

 

 

 

 

 

 

 

 

 

 

 

 

 

 

 

 

 

 

 

一、响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磋商文件(采购编号:           ),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我方授权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磋商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1 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磋商价为人民币        (大写:        )

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交货期)内完成项目的服务并交付采购人验收。

3、我方同意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缴纳人民币      (大写:       )的磋商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磋商保证金:

(1)如果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

(2)我方提供了虚假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

(3)在磋商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

(4)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与磋商响应文件一致的电子档(U盘) 1 份。

6、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90天。

7、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真:         

   期: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华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编号:           )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务:             

授权代表签字:            

    务:         

    期:        

 

 

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1、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不需要提供该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除在招标响应文件中体现原件外,还须单独提供一份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投标签到时提交。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查验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                           

    址: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             项目(采购编号:         )的采购活动、并参与项目的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该项仅为法定代表人参与投标时提供。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              

 

 

 

                                               

 

 

 

 

 

 

三、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新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期:            

 

 

 

四、承诺函

 

四川华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

(八)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近3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期:               

 

 

 

 

五、报价表

 

序号

服务项目

磋商报价

施工工期

备注

1

 

 

 

 

2

 

 

 

 

 

 

 

 

   合计:人民币小写:           (大写: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期: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供应商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

 

 

 

 

 

 

 

 

 

 

 

 

 


七、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八、商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包号

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九、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负责人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十、服务方案和服务措施

 

根据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和服务措施(格式自拟)。

 

 


十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     行业,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万元,资产总额   万元,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期: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期:            


十三、其他资料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6 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2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评分细则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政策功能、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 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报价60%

60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 60%*100

关于“价格扣除或报价扣分”按照须知前附表“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评审。

2

人员配置10%

10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电力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不提供不得分,本项3分。

2、供应商拟派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力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提供证书复印件,没有的不得分,本项最高3分。

3、项目管理机构同时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材料员的得4分,缺一个及以上均不得分,本项最高4分,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没有的不得分。

注:供应商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人员缴纳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3

项目服务方案14%

14

根据投标人提供完整的项目服务方案

1、施工组织部署与技术措施2、质量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3、文明施工与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项目进度计划与措施6、配套土建方案7、配套安装和调试验收装表接电工作方案】的得14分(缺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方案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每有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4

业绩12%

12

投标人2017年至投标截止日期每具有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得6分,本项目最高得12分。

需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合同需包含合同首页、金额页、主要内容页及签字盖章页)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

5

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2%

2

投标产品中属于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范围的,则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或者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得0.5分,非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得分。本项最多得2分。

注: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范围以品目清单为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无线局域网产品优先采购范围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2.投标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范围内的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3.投标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范围内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提供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6

投标文件的规范性2%

2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注: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  采购合同 (草案)

 

合同编号: 与采购编号一致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支付方法: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注:合同条款可根据采购人及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

 

 

附件1:

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项目10KV受电工程安装

报价文件

(最终报价)

采购项目名称

仁寿县妇女儿童医院项目10KV受电工程安装

采购编号

RSCGHLA2019033

包件号(如有分包)

1

序号

服务内容

施工工期

报价(元)

1

 

 

 

2

 

 

 

3

 

 

 

合计(元)

 

磋商总价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期:        

 

 

 

 

 

 

注:该“附件1”不需要附于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预先盖章后自存,待磋商结束后填报最终报价数据并密封后递交代理机构转交磋商小组。